六十二年前的约法
今⽇在“报刊文摘”上看到一篇“丰子恺与子女立约法”的文章。觉得很好,摘录如下:
丰子恺先生在1947年50岁时,在杭州与他的7个子女立下约法。內容如下:
(1)⽗⺟供给子女,至大学毕业为止。放弃者作为受得论。大学毕业后,子女各自立独生活,并无供养⽗⺟之义务,⽗⺟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。
(2)大学毕业后尚能考取官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,⽗⺟仍给其不⾜费用,至返⽇为止。
(3)子女婚嫁,一切自主自理,⽗⺟无代谋之义务。
(4)子女立独之后,生活有余而供养⽗⺟,或⽗⺟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,皆属友谊

质,觉非义务。
(5)子女立独之后,以与⽗⺟分居为原则。双方同意而同居者,皆属邻谊

质,觉非义务。
(6)⽗⺟双亡后,尚有遗产,除⽗⺟遗嘱指定者外,由子女平分受得。
这份约法距今已经62年了。国中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那个时候可以有7个子女,现在都是独生子女了。现如今的独生子女⽗⺟们,看了这份约法会有怎样的想法哪?文中提到的“友谊”“邻谊”我觉得已经没有了⽗⺟子女之间义务,给了双方的自由。有多少⽗⺟可以这样超脫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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